性別承認的立法爭議

作者:Danny

近日,政府就性別承認法例立法與否的問題進行咨詢,這問題也引起了教會界的關注。教會界有聲音認為這性別承認應該傾向定下較嚴格的容許變性準則。其實,從聖經出發,我們該如何看待「變性」呢?筆者也在思考這個問題。

首先,在聖經的年代是沒有可能進行性器官重置手術,所以當然沒有論及過身體外觀上完全變性的問題。《申命記》二十二章五節寫道:「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因為這樣行都是耶和華─你上帝所憎惡的。」根據這律法,舊約時代明顯是反對易服的行為,這背後牽涉到上帝的創造秩序,將各樣事物也各從其類,易服這行為模糊了這個分類,僭越了上帝的創造秩序,故為上帝所憎惡。由此可以推論,如果舊約年代有變性這一回事的話,也應會被律法所禁。

但是,我們現在身處新約年代,不是所有規條也搬字過紙般遵守(正如今天信徒也會吃豬肉)。但是,這條舊約的律法是歸在廢除類、遵守精意類還是完全遵守類呢?這條律法背後的意義既是遵守上帝創造秩序,那麼應該屬於遵守精意類(前提是我們接受男裝女裝的界定是處於文化範疇下可轉變的概念而非絕對的劃分)。

即使我們同意要遵守上帝的創造秩序,那麼我們還是要問甚麼是上帝在性別上的創造秩序。「上帝就照著他的形像創造人,照著上帝的形像創造他們;他創造了他們,有男有女。」(《創世記》一27,《和合本修訂版》)在這裡我們看到上帝的創造中性別是二元的:男與女。但我們生活在現代,醫學上也已證實了有雙性人的存在,也有少數人的第二十三對染色體出現變異,非「XX」或「XY」,而是其他的配搭,這類人的出現是否摑了聖經一巴呢?站長認為答案為「否」。「天生」或者「自然」,並不等同「上帝的創造秩序」;上帝原本的創造只有男與女,並不等同現在世上只有男與女——罪進入了世界,整個世界也受到了詛咒。即使是天生的,也不一定是上帝原本創造的心意。

那麼,這些人是天生受到詛咒嗎?『正當那時,有人將彼拉多使加利利人的血攙雜在他們祭物中的事告訴耶穌。耶穌說:「你們以為這些加利利人比眾加利利人更有罪,所以受這害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從前西羅亞樓倒塌了,壓死十八個人;你們以為那些人比一切住在耶路撒冷的人更有罪嗎?我告訴你們,不是的!你們若不悔改,都要如此滅亡!」』(《路加福音》十三1-5)全人類,以至整個大自然,實際上也活在罪的影響之下,因此每一個剛出生的生命,也不能逃脫罪的詛咒。所以說雙性人(或其他性別不安症患者)出生便活在詛咒中,這種說法不能說錯(因為每一個人出生時也活在詛咒中),但說他們受的詛咒更大,卻未必正確了。耶穌曾經遇上一個天生的瞎子,門徒第一個反應就是問這是誰的錯,但耶穌的回應卻是:「也不是這人犯了罪,也不是他父母犯了罪,是要在他身上顯出上帝的作為來。」(《約翰福音》九3)筆者相信耶穌的這個回應,正是對天生異於創造秩序者的最佳回應。

這篇文章是從一個神學角度看「變性」的問題,我們可以總結變性非上帝心意,但卻非討論如何牧養、關心性別不安症患者或雙性人的實際操作。在聖經中,我們知道很多行為也不合上帝心意,同一時間我們也知道我們並非要標籤作出這些行為的人為譴責的對象。上帝愛罪人,祂讓每一位信徒經歷重生與轉化,這是成聖路上的過程——性別不安症或雙性人的信徒也是如此經歷。

同一時間,我們也沒有討論到在一個公民社會中,教會或信徒如何回應不合聖經教導的文化與法律問題。在一個公民社會中,我們不會期望每一個文化或每一條法例也是基於聖經,同一時間,在一個公民社會中,信徒作為公民如何表達合符聖經價值觀的意見與想法,甚至說服其他人,又是另一範疇,不在此文討論範圍內了。

原文載於:https://dannychit.wordpress.com/2017/10/31/性別承認的立法爭議,承蒙作者授權,準許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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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這樣答:你如何得知聖經沒有錯?